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激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促进少数民族预科培养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独山校区)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教育基地”)招生为本科层次,仅限于预科教育基地各委托培养学校按照文史(含民汉双语)、理工(含民汉双语)大类统招本科预科学生。
第三条 预科学制为一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两年。预科教育基地结合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采用“预补结合,以预为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培养。“专业分流”在经过一年的预科培养后,达到分流要求的,依据专业分流的条件分流到各委托培养学校招生的各学科大类或专业学习,若升入的本科专业是按“大类”招生的,先随“大类”学习。
第四条 预科教育基地的预科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由预科教育基地草拟,并经各委托培养学校商讨议定,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发文后实施。
第五条 预科教育基地建立多元化、立体化、多层面的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确保预科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提高预科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专业分流原则
第六条 成绩优先,遵循志愿
专业分流按照“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安排,即按照学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选择。当学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则在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安排。
第七条 教师指导,学生自主
各委托培养学校提供本校当年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介绍等相关资料,由预科教育基地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和答疑,使学生了解各委托培养学校的学科大类及其专业;便于学生从社会需求以及自身的个性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自主选择。
第八条 阳光分流,接受监督
预科教育基地成立专业分流工作监督工作组,对预科学生专业分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专业分流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国家招生政策。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各委托培养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相关专业分流工作,并对该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专业分流仅限于在各委托培养学校当年招生的本科专业或专业大类内进行,预科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专业分流的机会,专业分流一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实际制定分流计划,依据学生综合成绩,充分考虑学生意愿实施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预科教育基地负责组织少数民族预科新生进行《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试行)》的学习、宣讲。预科分流计划及分流调控措施由各委托培养学校招生就业部门在新生进校后次年5月公布,分流计划依据各委托培养学校当年确定的本科招生专业(类)及计划数拟定。预科教育基地在新生进校后第二学期,在各委托培养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协助组织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于当年 6月底到7月初将学生专业分流志愿填报完成。
第十三条 预科教育基地于当年6月期末考试结束后计算出综合成绩,按照各委托培养学校预科分流计划及时完成专业分流工作,并于每年7月将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的专业分流名册报各委托培养学校招生就业部门。
第十四条 专业分流监督工作组负责受理学生异议并进行复查、复核。
第十五条 参加专业分流的预科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参加所有科目学习且各科总评成绩考核合格;
(二)按照《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且仍然保留学籍的;
(三)按照预科教育基地有关教育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毕业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包括缴清费用、移交有关财物、办理有关学习学业手续等。
(四)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参加缓考且成绩合格;
(五)第一学期单科考试总评成绩不合格但在第二学期重修合格(成绩以第一学期考试的总评成绩计入)。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本学年度的专业分流:
(一)第一学期存在单科考试总评成绩不合格且重修也未及格的;
(二)第二学期存在单科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的;
(三)因故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
第十七条 预科学生专业分流依据综合素质表现良好,综合成绩排名优先选择的办法进行分流,计入综合成绩的要素包括:
(一)学生在预科阶段本学年度各科(通识选修课除外)学习总评成绩,按照70%比例折算计入;学生素质(德15%、体8%、能7%)测评成绩,按照30%比例折算计入。
(二)综合成绩=学年度各科学习总评成绩之和×70%+(学年度素质测评成绩:德15%+体8%+能7%)
第十八条 学生分流专业选择优先顺序:
(一)各校分别按照文科和理科类别,将综合成绩从高至低顺序排列,分高者优先;
(二)学生综合成绩一致时,按以下次序排列:
1. 学生在预科阶段学年度学习综合成绩分高者优先。
2. 如学年度学习总评成绩也一致时,则学年度综合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合计成绩高者优先。
3. 如再一致,则按照学生专业单科选择意向学科在预科学习阶段考试成绩高者优先。
(三)预科就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仍然保留学籍的不能优先选择,其他同学选完后再进行专业选择。
(四)学校对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休学创业(一年以上二年内)复学的学生,专业分流时在同一专业类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学生可填报6—12个专业志愿(由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决定)。专业安排按照各委托培养学校公布的专业分流计划,依据学生排序的综合成绩和学生志愿顺序进行分流。综合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的,在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调剂分流。
在分流中,若各委托培养学校对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如单科成绩、体检受限、身高要求等),应在分流所设置专业的备注栏中进行说明,若学生不满足该专业转入条件,则在学生所填报的其他专业中选择转入。
第二十条 专业分流程序如下:
(一)预科教育基地成立学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学校全面负责预科招生就业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构成,有关工作和手续由预科教育基地的教务科和学生科具体执行,内容如下:
1.对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统计并公布学生各类成绩,确定参加专业分流学生名单;
2.组织符合分流条件的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表,并对志愿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
3.组织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按照专业分流计划审核拟定学生专业分流名单,并将分流结果向学生公示;
4.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专业分流名册审定后,报各委托培养学校的预科生招生就业部门。
(二)各委托培养学校的预科生招生就业部门负责审定预科教育基地报送的分流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各委托培养学校相关少数民族预科招生与专业分流实施办法自动废除,各委托培养学校招生就业部门及预科教育基地按对应职能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贵州省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学生。